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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学习问答】十九大精神学习问答专栏(一百一十四)

2018-03-03 警苑心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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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把党章修正案增写的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落到实处?

  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在第四十条中,增写了“运用监督执纪‘四种形态’,让‘红红脸、出出汗’成为常态,党纪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,严重违纪、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”。这既体现了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,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了更高要求,必须贯彻运用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,巩固发展来之不易的良好政治生态。

  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实践和理论创新。2016年1月,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作出部署。2016年10月,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党内监督条例,正式写入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。随着“四种形态”不断探索实践并成为制度规定,党内监督执纪方式不断转化、结构比例更加优化。2015年以来,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党员干部204.8万人次。其中,运用第一种形态批评教育、谈话函询95.5万人次、占46.7%,使红脸出汗成为了常态;第二种形态纪律轻处分、组织调整81.8万人次、占39.9%,第三种形态纪律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15.6万人次占7.6%,有力维护了纪律的严肃性;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11.9万人次、占5.8%,被开除党籍、移送司法机关的真正成为极少数。

  准确把握运用“四种形态”,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,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。第一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工作,抓住了这个环节,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少犯错误。第二、三种形态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,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,综合运用纪律处分、组织调整等方式,分类处置,层层设防,有效改变“要么是好同志,要么是阶下囚”的状况。第四种形态体现了我们党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,只有严厉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,才能以儆效尤、震慑遏制。“四种形态”环环相扣,对应问题的严重性递增,而所涉及人数递减,体现着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。

  关键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。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,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,从第一道关口把住,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,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。把谈话函询作为日常性工作,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、约谈函询,让本人作出说明,所在党委(党组)书记签字;对如实说明的予以采信,问题线索了结,并将结果向被函询人书面反馈澄清,体现党对干部的信任。

  发挥党章和理想信念作用,转变执纪审查方式。执纪审查是严肃的政治工作,要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,让审查对象学习党章,重温入党志愿书,深刻反思、触及灵魂,认清错误、真心悔过,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,回到正确轨道上来。

  既要坚持纪法分开,又要做好纪法衔接。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,再移送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处理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,应当向同级党委、纪委通报;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,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,防止出现“带着党籍进监狱”的情况;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,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,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。

  切实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。全面从严治党,实践“四种形态”,主体责任在党委(党组)。党章修正案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,各级党委(党组)就要敢抓敢管、严格执纪,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。各级纪委要立足本职抓纪律,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,不断提高思想政洽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,既严肃查处违纪行为,又做好犯错误同志思想转化工作,努力实现惩处极少数、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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